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时间: 2015-01-21  作者: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829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苏大管研〔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校规,从严治院,以规治教,切实加强对学院研究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违纪学生处分后的各项教育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院作风,根据《二〇一一年第二十九次校长办公室纪要》(苏大办纪【2011】29号)、国务院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大【2005】31号)、《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苏大【2005】38号)、《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等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阶段的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研究生院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实施细则是对研究生学习、生活的日常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目的是严肃校纪校规、加强良好学风建设,培养研究生高尚的思想情操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培养研究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加强对研究生日常行为的管理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全院教职工要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以良好的师德,高尚的人格,严谨的学风,理性的科学精神去熏陶、影响、教育广大研究生。研究生业务导师要切实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加强教育。

第二章 行为规范和处罚

  第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由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党委书记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实施。
  第二条 对学院实施的处分的申诉,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学校实施的处分的申诉由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主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院协调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或因其他原因不在校内住宿的,须向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经家长签字同意后,到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报告备案。在校外居住期间的一切安全事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去旅游(节假日除外)或其他原因离开苏州等相关情况,应事先向班长报告备案;时间超过三天必须到研究生思政办公室报告并登记在案;不报告者事后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处分,其外出期间一切安全事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严格落实各项考勤及请假制度。学生如无法按时上课、出勤,必须提前向研究生思政办公室请假,如遇突发情况,可先向班长说明实际情况,班长须做好记录,事后及时补请假条。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条 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经教育能正视错误,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有、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声像制品,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有关岗位规定及协议要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任何以赢取物质或金钱为目的的赌博行为,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由相关部门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泄漏国家机密文件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校徽或证件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私刻、私盖公章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其过错责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胁迫、教唆他人偷窃,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6、对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金额不满人民币1500元且拒不退还者,给予记过及以 下处分;金额达到人民币1500元及以上且拒不退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悔改表现突出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者;
  3、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4、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学生在毕业或退学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6、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
  7、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8、其他依本条例应给予加重处分者。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内表现较差或又有违纪行为者,除按相应条例处分外,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又犯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一年后,在留校察看期间无刑事违法行为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经本人申请,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核实无异议的,向学校提交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受记过处分以下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六个月以上,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受到处分,且屡教不改的。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院(系、所)负责归档,报研究生院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研究生院负责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对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研究生除自觉遵守本规定外,须同时遵守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违反规定中两条款及其以上者,从重一并予以处理。以上条款的违纪次数是指一学年内的累计次数。
  第三条 要充分发挥班干部信息沟通作用,建立以班干部为支点的信息网络,发挥好班长、研会干部在沟通学生和老师、学院之间的桥梁作用。班长做好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每月底汇总上报研究生思政办公室。
  第四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学校或上级部门如认为必要将进行复议。
  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研究生思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