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 2015-01-27  作者: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926

苏大[2005] 38

 

本管理细则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成人高考准考证,专升本新生同时还须持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前持有关证明到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作注销新生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指定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复查及体检合格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及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受时间限制。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及因工作等其他特殊情况当年确实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二周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当地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当年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院系分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二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将入学申请者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并按当年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其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或同意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二周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二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分为函授、夜大学(业余)和脱产三种形式,不管选择哪种学习形式,学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面授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面授者,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假 五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核,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五天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函授、夜大学生一学期因故请假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九条 脱产学习的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脱产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脱产学生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系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签名。考勤情况,脱产、夜大、双休日面授学生于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二周,定期集中面授学生于当次面授结束后,由班主任或教学站、点将填写好的考勤统计表报各院系成教办。成教办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考核与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考核分为学业和思想品德二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方面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学生每学期所学的课程,无论是选修课、必修课,还是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时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单独开设的各种实践课,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计算,均须有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也可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实验或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测验等方面的成绩。为了加强对学习过程的管理,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含面授出勤率)也可进行定量计算并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但所含比例不能超过平时成绩的20%。平时作业(含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测验、出勤一般各占平时成绩的50%30%20%。各院系及相关的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本身的特点、作业量和次数,课程设计的要求,测验的次数等,依据上述的一般原则,具体确定比例关系。

第十八条 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载;课程考试阅卷结束后,应按成绩评定的方式,评出学员的总评成绩,然后将记载有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的学生成绩记载簿交院系成教办公室。

第十九条 成教秘书根据成绩记载簿将总评成绩按学期填入成绩报告表,及格成绩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及格课程用红水钢笔填写成绩;补考或极限补考,按实考成绩记载,注明“补考”或“极限补考”;因缓考参加补考的,按实考成绩记载;学生旷考课程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录;考试作弊、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条 学生经考试和补考,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学课程的三分之二,或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已开课程的三分之一,必须先随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课程的免修和免考

第二十一条 在籍生如确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或已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公共“计算机基础”课。

第二十三条 在籍学生中若系体育、艺术专业的学生;入学年龄35周岁以上的学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选修小语种的学生,可以申请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但不能免修英语课程,必须参加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的教学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申请课程免修者,应在学期开课前二周内向学校提出免修考试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五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六条 免修免考课程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凡要求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并填写免修免考汇总表(一式两份),于开学后二周内报继续教育处审核,接到批复后方可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免修、免考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及同意的当地县、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者;或因工作原因,确需中断学业者;或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达到了一定期限应该休学者;或者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应予休学。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苏州大学成教学生休学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院系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4、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5、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低年级学生之间进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2、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3、毕业学年内转专业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二次,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1、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在原学校学习不便者;

2、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于20人而无法开班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报到注册后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2、跨专业转学者;

3、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4、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5、毕业学年转学者;

6、应作退学处理者;

7、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确需转学者,应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附足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转学呈报审批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同时自己联系转入学校,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后,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凭呈报审批表及转出学校盖章后的录取名册审批复印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每年受理二次,时间为3月和11月。

退 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不办理任何手续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7、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经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按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按退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当年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毕业时,应对其思想品德和学业情况作全面鉴定,先由学生个人总结,教学班作出书面评价,毕业鉴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及被开除学籍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3年。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并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五十二条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补考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