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官民互治------东吴学术讲堂活动成功举办
时间: 2014-11-24 作者: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浏览次数: 987
2014年11月20日晚,由学院研究生会举办的东吴学术讲堂活动在独墅湖校区606幢6317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到乔耀章教授作了题为“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官民互治”的学术讲座。学院部分教师、研究生、本科生聆听了讲座,讲座由研会学术部干事焦阳主持。
乔耀章教授是苏州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生导师,现任全国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他为创建苏州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政治学理论博士学位点,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一级硕士学位点,以及政治学一级博士点与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学术界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首先,乔耀章教授解释了“法治”与“官民互治”的概念。法治,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所以,不应仅仅是官治,而应是官民互治。乔教授强调,“互治”不等同于“共治”。
接着,乔耀章教授详细阐释了“法治中国”中“法”的概念。他认为,无论是在政治界还是学术界,关于“法”的概念还没有达到共识。乔教授从理论层面解释了“法”的含义。他认为,“法”本源于规律,是规律的同义语。研究“法”的规律是一门大学问,即法学。它是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等众多学科构成的法学体系。从汉语的语义看,无论是“法”还是“律”都含有法则,即规律的意思。将“法”和“律”组成“法律”一词,原意是法则和规律的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规律的另一种表达。法律同规律相联系,即一种法理念;法与自然联系,即自然法;法与社会联系,即社会法。法律即规律的规律,只有“律”正确显示“法”所具有的规律时,“律”才有意义。只有纸上的法律反映社会规律时,法律才具有规律所具有的客观性。而规律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反映社会及其规律变化的法律也在不断变化。
乔耀章教授是苏州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生导师,现任全国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他为创建苏州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政治学理论博士学位点,政治学、公共管理学一级硕士学位点,以及政治学一级博士点与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学术界拥有广泛的知名度。
首先,乔耀章教授解释了“法治”与“官民互治”的概念。法治,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所以,不应仅仅是官治,而应是官民互治。乔教授强调,“互治”不等同于“共治”。
接着,乔耀章教授详细阐释了“法治中国”中“法”的概念。他认为,无论是在政治界还是学术界,关于“法”的概念还没有达到共识。乔教授从理论层面解释了“法”的含义。他认为,“法”本源于规律,是规律的同义语。研究“法”的规律是一门大学问,即法学。它是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等众多学科构成的法学体系。从汉语的语义看,无论是“法”还是“律”都含有法则,即规律的意思。将“法”和“律”组成“法律”一词,原意是法则和规律的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规律的另一种表达。法律同规律相联系,即一种法理念;法与自然联系,即自然法;法与社会联系,即社会法。法律即规律的规律,只有“律”正确显示“法”所具有的规律时,“律”才有意义。只有纸上的法律反映社会规律时,法律才具有规律所具有的客观性。而规律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反映社会及其规律变化的法律也在不断变化。
随后,乔耀章教授讲解了“官民互治”的理念。要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人民性落实到实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实现从“官治”到“官民互治”的根本转变。这个转变侧重于将治权由过去的“虚化”转向“实体化”。过去一直视“治权”为官吏的专利,这是对法治的曲解和误解。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从事实上看,治权可分解为:民治权和官治权。其中民治权是公民通过对立法、制法及其监督行政等政治参与活动表现出来的,对于公民来说就是“依法治官吏”;官治权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司法、执法、守法、民主行政来“以法治国,以法行政”,实现“依法官吏治”。当然,这两种治权的行使主客体、方式及途径等都有所不同。如果将治权作出这样的分解能够成立的话,并能够逐步进入官民互治的良性运作状态,那么,亚里士多德关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互治”品德的理想,就会在社会主义的中国逐步变为现实,从而实现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性超越。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乔耀章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相信本次讲座会让同学们获益匪浅。
在最后的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乔耀章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相信本次讲座会让同学们获益匪浅。